彭红军:构建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更新时间:2023-07-31 点击次数:853


彭红军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教学名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南京林业大学理学院院长,中国林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运筹学学会不确定理论分会副理事长,中国林业经济学会林产品贸易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江苏省世界经济学会理事。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金融学A》负责人,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江苏省"333工程"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多项;研究成果获得梁希科技奖二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等奖励多项。

 


       我国森林与草原资源丰富,截至202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6.1%,碳储 量、碳汇量巨大。碳汇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气候调节功能(固碳释氧)的一种,属于公共产品,也是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提供的重要生态产品之一。

      林草碳汇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是“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过程,优质的林草碳汇产品本身蕴藏着无限的经济价值,可以长期有效地发挥综合效益,有助于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经济社会。以林草碳汇产品为出发点,能够构建其价值实现机制。通过论述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指出当前中国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瓶颈制约,并据此提出优化其价值实现的策略选择。


一  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路径及成效

       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是一个长期且需不断探索的过程,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以及结合国内形势探寻多元化路径,进而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价值实现机制。综合现有学术研究和实践发展结果,总结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政府生态补偿、林草碳汇金融和林草碳汇产业化三种路径(如图1)。


图1 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一)政府生态补偿路径

       林草碳汇产品是典型的经济外部性产品,其固碳释氧的功能可以惠及全社会,却主要由农户承担其管护成本,因此,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职能进行利益调节。政府生态补偿路径则指通过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农户予以一定的补偿,以此把林草碳汇产品外部性价值转换为对护林育草的财政激励。这对于延迟温室气体排放、稳定增加林草碳汇质量与供给、保障碳汇顺利进入碳市场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依据补偿资金来源,可将其划分为中央政府生态补偿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我国中央政府下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补助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针对草原的则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用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方式等,但是二者均未明确涵盖林草碳汇及其附加生态效益。地方政府则开始聚焦于林草碳汇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如对林草碳汇项目建设进行补贴,以福建泉州市为例,2017年,该市公布的造林绿化补助项目中新增了林草碳汇项目补助,计划为每个项目县补助50万元,有力推动了当地的林草碳汇项目建设。

      (二)林草碳汇金融路径

       林草碳汇金融是指林草碳汇活动融资和林草碳汇产品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林草碳汇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林草碳汇金融路径将金融资本和林草碳汇经济实体进行联系,并以碳金融资本的力量活跃了碳市场交易,使得林草碳汇产品在得到优化配置的同时,将社会闲散资本流转至营造林、减少毁林、毁草等增汇行动上。从融资方式与金融工具功能等角度入手,可划分林草碳汇金融路径为林草碳汇交易、直接融资、绿色信贷和支持模式4类模式。

      1.林草碳汇交易

林草碳汇交易属于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基础的绿色金融化减排方式。林草碳汇在碳交易制度下进入市场定价和交换,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低成本履行减排义务,另一方面也会给林草经营者创造经济收入。林草碳汇交易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碳排放权的确立,伴随《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生效,碳交易体系得到保证,尤其是《巴黎协定》把森林列为单独条款,表明林业碳汇抵消碳排放的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林草碳汇市场现已是碳市场的重要构成,我国参与交易的林草碳汇市场主要可分为国际市场、中国市场、中国地方市场及其他自愿市场(见图2)。

图2 林草碳汇交易主要类型

       

①国际市场。我国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及黄金标准GS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碳汇可以参与国际市场交易。全球第一个CDM林业碳汇项目是2006年实施的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但是近几年中国CDM项目注册数几乎为零,究其原因可能在于《京都议定书》第2承诺期(2013—2020)发达国家承诺的减排目标大幅下降,以及欧盟碳市场规定2013年后只有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才能用于履约。VCS与GS均是国际自愿碳市场比较完善的补偿标准,因GS通常都在低收入或者中等收入国家实施,所以预计未来VCS项目会成为中国进入国际林草碳汇交易的主要渠道。

      ②中国市场。自2013年6月以来,我国陆续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个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并且允许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使用一定比例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来抵消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从此包括林草碳汇项目在内的CCER项目开发增长迅速。但是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发文指出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而暂缓受理CCER项目签发工作,截至2023年1月,CCER尚未重启。

      ③中国地方市场。北京、广东、福建、重庆、四川、江西、云南等碳试点省份或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个别地区开启了林草碳汇抵消机制与自愿交易的探索,其中,试行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的省份以CCER或地区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抵消指标,但各省份对CCER抵消比例设置不同,如北京仅允许抵消不高于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而广东则允许抵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该类交易丰富了林草碳汇交易模式的类别,但是其大都仅限于各自区域内的碳交易市场,本地化特征突出、交易体量小,并且全国大部分省市尚未开启这一市场的建设。

      ④其他自愿市场。其他自愿市场一方面包括由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主导实施的碳汇造林项目、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竹子造林碳汇项目等开发的林草碳减排量的交易;另一方面还包括大型活动碳中和、购买碳汇履行植树义务、蚂蚁森林植树减碳、自愿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等林草碳汇活动。

2.林草碳汇直接融资

      ①林草碳汇债券。林草碳汇债券是为开发林草碳汇项目、成立林草碳汇金融产品等活动而向社会公众融资时,到期按约定利率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林草碳汇项目建设的长期性和高资金需求与债券筹资的长期性与大规模性的特点相契合。同时,因林草碳汇属于生态环保领域,所以林草碳汇债券的发行容易得到国家保障,其会因低风险与稳定的收益而易得到社会公众广泛认可。

      ②林草碳汇股权融资。林草碳汇股票是指投资者向林草碳汇企业提供资本的权益合同,投资者通过投资林草碳汇股票获得股权间接参与碳汇活动。从事林草碳汇业务的上市公司可以将股票市场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碳汇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包括林草的种植与养护、实施林草碳汇项目等。通过股票市场实现碳汇经济价值既要积极培育林草碳汇企业上市主体,使其具备上市融资的能力,同时要鼓励现有上市林草企业开展林草碳汇相关业务。目前我国A股市场上布局林草碳汇市场的企业主要有福建金森、岳阳林纸、平潭发展、青山纸业、永安林业、蒙草生态、东珠生态等。

      ③林草碳汇金融衍生产品。林草碳汇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向控排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更显灵活的交易方式,因为通过投资衍生产品其可以先前锁定价格从而规避碳汇价格走高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林草碳汇金融衍生产品包括林草碳汇远期、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国际与国内金融市场正相继出现林草碳汇期权与期货等相关业务。

      3.林草碳汇绿色信贷

      一直以来,林草产业难以满足银行放贷者的严格要求已是公认的事实。林草碳汇绿色信贷则为解决林草产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办法,即可以将林草碳汇预购买权或收益权等进行质押贷款、授信和保理融资等,其本质在于林草碳汇的可交易及变现。林草碳汇绿色信贷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202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向锡林浩特市一牧民发放了全区银行业第一笔草原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授信50万元;另外向该市一企业发放了300万元林业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林草碳汇质押贷款的资金可用于支持从事林草培育与种植的企业或个人扩大生产经营,改善林草场生态环境,发展碳汇经济。但是目前提供林草碳汇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较少,且全国也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化的林草碳汇产品质押贷款工作流程与方案。

       4.林草碳汇金融支持模式

       ①林草碳汇保险。保险对于分散风险、稳定生产、保证林草经营者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林草碳汇保险则是指在碳汇林及草原生长过程中规避碳汇损失风险以及碳交易过程中规避碳汇价格下跌风险的金融工具。以“碳汇+保险”的模式为林草碳汇量和价格提供双重风险保障,能够稳定林草碳汇交易收入、提高林草经营者积极性以及增强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目前,我国林草碳汇保险试点方兴未艾,已有福建顺昌林业碳汇价格保险、江西黎川林业碳汇价值保险、福建龙岩林业碳汇指数保险、内蒙古包头草原碳汇遥感指数保险等多种林草碳汇保险模式。其中,福建顺昌在全国首创“林业碳汇质押+远期碳汇融资+林业碳汇保险”的模式,通过林草碳汇保险为质押贷款增信,增强了林草产业融资力度。

      ②林草碳汇产业基金。利用产业基金整合区域林草资源以形成具备开发潜力的林草碳汇项目,并助力整个行业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林草碳汇产业体系。林草碳汇产业基金按设立目的可分为两种:一类是自愿捐赠型产业基金,社会公众捐赠的资金往往被设立为长期而独立的基金,目的在于方便林草碳汇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如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自2010年成立以来累计筹集公益资金近10亿元,并利用所得捐资参与开展了12项林业碳汇项目及64项碳中和项目等诸多应对气候变化的公益项目。另一类是营利性产业基金,这些大都由金融机构或企业投资成立,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所得开发林草碳汇项目来获利。

      (三)林草碳汇产业化路径

      林草碳汇产业是指从事林草资源保护和利用、节能减排和增加温室气体吸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综合性产业集合体。林草资源创造的生态基底为引入林草碳汇为核心的其他产业提供了前提保障,林草碳汇、高附加值农林产品、生态旅游产品等经济价值均可以依托林草碳汇产业化的发展得以发掘,同时所得经济收入也可以回馈林草碳汇项目,最终形成正向循环。另外,林草碳汇的社会价值在此过程中也得以显现,因为林草碳汇产业的引入与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以及优化人居环境等。

林草碳汇产业化路径,既可以直接销售碳汇项目所产生的林草碳汇产品,从而将林草碳汇的生态功能转变为经济价值;也可以发展“林草碳汇+”产业体系,转移林草碳汇的生态价值于农产品或旅游产品等中去,借助销售该类产品而间接实现林草碳汇的价值。依据产业属性角度,可将“林草碳汇+”产业体系的发展方向划分为林草碳汇+高附加值农林产品与林草碳汇+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

       1.林草碳汇+高附加值农林产品

凭借林草碳汇的生态价值可以提升农林产品的附加值,例如,可以最大限度地运用碳汇林林下空间作用,在林下种植栽培中草药及瓜果蔬菜,或养殖畜禽等。因地制宜开展林下种养业,可以促进农、林、牧、草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最终实现产业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等相关产业政策引导林草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以福建永安为例,林农在参与森林管理碳汇项目的同时探索发展林下经济,在林下种植铁皮石斛等药材、从事贡鸡养殖等,既充分利用了林下空间又借助碳汇的生态价值提升了农林产品的附加值。

       2.林草碳汇+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

依托林草碳汇的生态服务功能与林草资源形成的独特景观,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与林草资源优势充分结合的生态旅游、碳汇教育和森林康养等产业。以生态旅游为例,其是一种可持续的旅游形式,不仅可以保护林草、减轻林草生态系统的压力,也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同时,旅游的亲身经历性使人们更深入认识到林草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及碳汇价值所在,起到生态启发教育的效果。如甘肃甘南草原将草原资源和藏族风情相结合,推出特色草原旅游服务,既保护了草原碳汇,也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 


二  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瓶颈制约

      (一)缺乏明晰的林草碳汇产权制度

       根据科斯定理,明晰的产权是解决公共产品外部性内部化的前提,所以清晰界定林草碳汇产权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林草碳汇产品价值的前提。我国《森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明晰了林草资源所有权的利益主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但在现实中,林草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边界纠纷仍时有发生,并且现有法律对林草碳汇这一新兴领域中的交易活动及其利益主体尚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当前碳交易规则,碳汇造林项目的开发主体需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我国在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所有者是农户,碳汇造林项目开发主体与林地经营权所有者的错位导致现实中林地经营权频繁流转,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碳汇项目开发的成本。林草碳汇项目需要相关利益主体行使各自权利、分担各自风险、履行相关义务,而林草碳汇产权制度的缺失,尤其是从法律层面缺乏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主体的规定,将影响产权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而导致农户碳汇收益权缺乏有效保障。

     (二)缺乏公认的林草碳汇产品价值核算体系

      科学核算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同样是其价值转化的前提。然而目前我国在价值核算体系方面仍存在诸多欠缺。首先,林草碳汇产品缺少统一的价值核算标准,无论是针对碳储量的评估或是碳汇经济价值的核算都存在诸多方法,但是缺乏一套公认的价值核算方法。学术界针对碳储量的核算方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微气象法,其基于计量公式,利用精密的仪器直接测定CO2通量的动态变化,但是这种方法成本高昂、操作难度较大;另一类是样地勘测法,包括森林蓄积量扩展法、生物清单法等,但这类方法的测量结果不够精确。学者们针对碳汇经济价值的核算有B-S期权法、实物期权法、净现值评估法与市场价值法等,所采用方法的不同最终也会导致碳汇经济价值的估算结果存在差异。所以核算方法不一致将使林草碳汇产品难以量化,缺乏区域对比度和市场可信度的林草碳汇产品价值核算量则使得经营者很难获得地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其次,缺乏全面的碳汇价值核算方法。森林固碳量包括林木生物量固碳量、森林土壤有机质的固碳量和死植物体的固碳量,但是由于各地土壤固碳量和死植物体固碳量存在地区差异,实际操作缺乏可用的数据库,所以实际操作中通常只考虑林木生物的固碳量,而导致所得碳储量结果低于实际碳储量。另外当前主要关注部分优势树种的碳汇计量模型构建和碳计量参数的测定,尚不能支撑全国整体森林碳汇的计量工作。同时,草原、湿地的基本生物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等基础研究工作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存在较大研究空间。

       (三)缺乏合理的损害赔偿和保护补偿机制

      推动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需要建立合理的损害赔偿和保护补偿机制。但目前来看,一方面,林草碳汇产品损害赔偿机制还不健全,我国违法违规占用林草地和毁林毁草开垦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地区乱砍滥伐、乱采滥占等破坏森林与草原资源而造成碳损失的现象仍比较突出。损害赔偿是林草资源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森林与草原的修复,进而增加碳汇产品供给。但一直以来因各地生态赔偿的欠缺或鉴定评估方法缺漏等因素,并没有完全反映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横向补偿的缺位问题,林草碳汇的保护与受益主体通常覆盖多个地区,区域之间若缺乏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不仅不符合林草碳汇产品公共性的要求,而且随着财政补贴范围的不断扩大势必会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以政府主导的纵向生态补偿将难以为继。其次是生态补偿的精准性问题,地域差异会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异质性,不同类型林草碳汇项目的开发成本也存在差异性,而“一刀切”式的生态补偿标准则无法使被补偿者的需求得到精准满足,这势必会削弱农户造林育草的积极性。

     (四)缺乏健全的林草碳汇市场交易体制

       目前,国内林草碳汇交易市场发展并不健全。首先是进入林草碳汇交易市场受阻,只有按照一定方法学开发的碳汇项目经签发碳信用后才可进入市场交易,但是目前我国经发改委备案的林草碳汇方法学仅有碳汇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竹林经营项目与竹子造林项目四类,而对于投入了大量人工管理成本的天然林以及草原在固碳量的核算方面尚未出现认可的方法学,导致大量林草碳汇无法入市交易。其次是林草碳汇交易前景不明,2021年7月16日启动开市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电力行业,是一个基于排放配额分配的碳市场,林草碳汇交易暂未纳入其中。虽然同年生态环境部发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指明,国家鼓励通过林业碳汇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但是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3月17日暂停受理CCER项目以来,新的交易管理办法暂未出台,所以目前林草碳汇仍缺乏全国性的交易渠道。

      (五)缺乏完整的林草碳汇金融体系

       实现林草碳汇经济价值的关键是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林草碳汇金融是推动碳汇价值转化的助推器,为优质林草碳汇产品供给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也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但是当前除林业碳汇交易有所发展之外,草原碳汇交易及其他林草碳汇金融工具发展缓慢,实践领域并不普及,并且林草碳汇储蓄存单、林草碳汇福利彩票等金融工具尚处于理论阶段,并未开发实施。此外,金融机构因碳汇收益不足而对碳汇企业投资支持力度有限。种种迹象表明,林草碳汇经营者资金筹集渠道不畅。


三  构建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策略选择

     (一)推进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

      1.推进林草碳汇产权制度建设

      遵循我国自然资源法定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的前提,解决林草碳汇产权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林草碳汇产品使用、管护以及享有收益的具体负责人。首先,要明晰林草碳汇产品的产权归属。建议遵循“使用目标-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相匹配的原则,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确定林草碳汇产权权能,明晰林草碳汇产权所有者、使用者、受益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保障林草碳汇产权的合法性。其次,需按照产权关系保障收益的分配。确立产权目的在于保障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收益权的分配问题。一方面,要规避其他主体在收益确定过程中侵占林草碳汇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留心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必要。

       2.健全林草碳汇价值量化评估机制

       一是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林草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基于大数据分析等结果,根据区域、碳汇产品类型、评价时期等不同,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核算方法与技术规范标准,保障计量体系的适用性。二是建立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动态评估制度。随着“句芒号”卫星的成功发射,我国碳汇监测进入天基遥感时代,应充分利用遥感技术,及时汇交各地林草碳储量及空间分布的数据库,并定期向外披露林草固碳量等信息,以及时监测不同地区林草碳汇量及其价值的动态变化,保障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可持续性。

       3.优化林草碳汇生态补偿制度

       一是拓宽对森林与草原的生态补偿范围及层次,针对林草碳汇生态效益设立专项补偿资金,并根据不同的经营主体、地区、类型的林草,制定不同级别的补偿标准。二要强化林草碳汇产品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既要引导企业建设为低碳减排发展型现代企业,也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林草碳汇行动,如以购买碳汇量等方式抵消其产生的碳排放量,增强企业碳减排的主动性与林草碳汇生产者的积极性。三要完善地区间的横向补偿机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重是落实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林草碳汇产品消费区对碳汇生产区的横向补偿,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以此减轻中央政府财政压力,进而逐渐在全国建立起更好体现林草碳汇生态价值的补偿机制。

    (二)打造有益于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环境

      1.推进林草碳汇纳入国家统一的碳市场交易

      一是建议适时重启全国性的CCER市场,并适当提高抵消比例,积极支持林草CCER项目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二是推广地方性碳汇交易的成功经验,鼓励更多省份搭建林草碳汇交易平台,特别是引导构建区域性自愿减排市场,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林草碳汇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三是主动参与国际碳汇交易规则的制定,争取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为国际性的林草碳汇交易争取更大空间。

       2.探索林草碳汇金融创新方式,打通“两山”转换通道

       福建省、贵州省均已试点开展“碳票”交易,对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量签发林业碳票,并赋予其交易、质押、兑现等功能,有效避免了我国当前碳汇交易所涉及的林地产权纠纷问题。浙江省安吉县建立了全国首个县级竹林碳汇收储交易机制,搭建了林业碳汇全链条金融支持体系。以上均是金融助力林草碳汇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尝试,所以应积极鼓励地方试点创新性、多样化的碳汇金融模式以全面打通林草碳汇价值转换通道。包括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加大对林草碳汇经营者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碳汇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全面探索林草碳汇资源股权化、债券化、基金化,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升林草碳汇产品供给能力

       1.提升林草碳汇质量与效用

       我国自1970年代实施大规模造林工程以来,森林储备有明显增长。但是长期以来重造林、轻经营的营造林模式导致森林质量普遍较差,以中幼龄林和残次林居多,并且初植密度过大,林分结构失衡,导致森林碳汇潜力受限,固碳能力较弱。随着宜林宜草地面积的减少,通过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增汇对于提高气候变化的抵抗力和适应性至关重要。所以,要开展科学的林草经营方式改善林草质量、提升林草碳汇潜力。例如通过调整优化林分结构、加强中幼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科学轮牧、倡导多功能森林与草原经营等方式精准提升碳汇量。

       2.科学开展生态工程增汇

       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将带动碳汇能力的提升。首先,生态工程增汇需要将国土空间绿化与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聚焦提升森林与草原的碳汇功能展开,挖掘现有成熟技术,并科学评估这些技术的增汇能力、时间上的可持续性、空间上的适用性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大规模推广综合效益良好的生态工程增汇措施。其次,在通过增加林草地面积、林草修复等生态工程来提升碳汇功能的同时,探索依据生态工程支持林草碳汇项目建设的机制,进一步推动林草碳汇产品价值核算与交易。